关于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确保食盐安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督 文号:蔚政通字〔2020〕20号 索引号:746899294/2020-34987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规范全县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工信厅、卫健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二、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三、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四、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生产。
五、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六、河北省蔚县盐业专营公司是我县唯一一家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
七、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八、无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九、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在食盐定点许可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十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十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十四、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十五、食盐零售单位在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以备查。
十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盐碘浓度的规定。
十七、未加碘食盐须由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零售。销售点须悬挂由省工信厅统一制作的“未加碘食盐零售点”标牌,销售点须在未加碘食盐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样。
十八、非盐业主管部门设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不得销售未加碘食盐。
十九、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向指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以外销售未加碘盐。
二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指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不得向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等单位销售未加碘食盐。
二十一、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体食堂等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
二十二、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二十三、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二十四、严禁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二十五、工信、卫健、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进食盐专营执法与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二十六、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管理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
特此通告。
蔚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