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建成区尾气高排放车辆禁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蔚政通字〔2020〕23号 索引号:746899294/2020-34989
为有效降低城区大气和扬尘污染,改善我县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尾气高排放车辆禁止驶入城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总质量4.5吨(含)以上的货车(不包括特种车辆)全年全天不得驶入蔚县城区路段:东至工业街(含),南至通元路(含)(239国道雪绒花大道除外),西至大西环(不含),北至滨河路(含)。
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禁行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三、 对于禁行期间确需行驶该路段的车辆,驾驶人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尾气检测报告、运管手续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大气办(地址:环保局三楼)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规定时段在指定路段通行。
四、 运输渣土、石料、建筑垃圾等车辆,办理《临时通行证》后, 进城时间为21:00-次日5:00,其他大型货车办理《临时通行证》后,除高峰时段(7:30-8:30、11:30-12:30、17:30-18:30)均可通行。
五、 货运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干净、牌照清晰、按相关规定对装载货物进行苫盖。
六、 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两小时处罚一次,违法行为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认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仍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从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